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一审被告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仲景大道。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117-X号民事裁定,以“金明区法院仅对2008年7月8日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对双方2008年7月8日合同之外的合同纠纷无管辖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多份买卖合同,分别约定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三种约定均为有效约定。一审原告针对多份合同一并起诉,西陕县人民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一审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