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56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开封市豫东房地产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豫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豫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2006)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权出租本案土地和房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在明知双方签订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原审再审判决维持该调解书不当,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调解书和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有效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申请人称该合同应属无效和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法律规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再审后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
审判员李庆彬
审判员单国生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