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原顺德市X镇怡美家具厂负责人,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小万,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黄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某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用支付任何工伤赔偿款给黄某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某承担。黄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判令顺德市X镇怡美家具厂赔偿黄某某工伤赔偿费总计(略).81元。3、本案诉讼费由怡美家具厂承担。
本案在二审中查明: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怡美家具厂是由陈某某独资的私营企业,2003年3月19日陈某某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了该企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某在双方签收该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款(略)元。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100元,合共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1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50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