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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诉广东省高明区合水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案
时间:2003-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不服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行立宇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广东省高明区X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15日作出《关于合水镇X村管理区黎某周、黎某某耕地问题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起诉人不服,向高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请求对合府(96)X号《关于对合水镇X村管理区黎某周、黎某某耕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的真实性重新认定;请求判令被告人高明区X镇人民政府对造成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人于2000年8月24日已知道镇政府处理决定,但却于2003年4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以其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黎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振东

审判员岑牛富

审判员黎某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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