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人马XX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玉光
代理审判员崔纪元
代理审判员蔡某广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