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联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澜石永和陶瓷原料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村大雾岗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某,厂长。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给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双方发生业务时,曾约定如发生纠纷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曾约定如发生纠纷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管辖正确,应予维持。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石湾南方广场砖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