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路四十二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公司办事员。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黄某某一部新的快译通(价值人民币1782元),同时,黄某某将原有的旧的快译通退还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共570元,各承担285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贺众
代理审判员王文辉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