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路向东,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