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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欣诬告陷害、陈某某窝藏案
时间:2003-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53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欣犯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2)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欣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欣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蔡慕云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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