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梓武、韦某,均系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南海市桂城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花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以下简称桂城农行)诉称:1998年9月3日,桂城农行与南海市桂城农业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协商,向其发放贷款9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5月20日,月利率为6.3525‰。
1998年8月13日,桂城农行与农机公司、农业公司签订了(桂农)保借字1998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999年3月11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6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1月20日,月利率为5.8575‰;1999年3月18日,桂城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14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2月10日,月月利率为5.8575‰;1999年4月1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0日,月利率为5.8575‰。
1998年8月1日,桂城农行与农机公司、南海市桂城区叠北管理处签订了一份(桂农)抵借字19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8年9月18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5月20日,月利率为6.3525‰;1998年9月21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6月20日,月利率为6.3525‰。
上述贷款到期后,农机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并拖欠利息。至2003年6月20日止,农机公司尚欠桂城农行贷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略)元,合计(略)元。
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桂城农行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桂城农行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机公司立即归还拖欠桂城农行的借款本金790万元及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的利息(略)元;判令农业公司对其担保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海市桂城农业机械公司确认截至2003年6月20日止,尚欠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借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略)元;
二、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同意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南海市桂城农业机械公司、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承担;
四、如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南海市桂城农业机械公司、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上述贷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