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谢文,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文某,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五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其未移交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而造成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及支付业务费5556.2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何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略)元予被上诉人霍某某,双方今后就本案的纠纷不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2228元由被上诉人霍某某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2127元、二审受理费435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