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现年2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胡某某无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许国辉
审判员薛云霞
审判员陈继君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朱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