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原中油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物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绍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邸桂芬,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