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某街某号。
原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该中心主任。
被告上海市某区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中心主任。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庄某某,女,汉族,户籍地(略)。
第三人黄某乙,女,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户籍地(略)
第三人黄某乙,身份同前。
第三人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诉被告上海市某区某中心、被告上海市某中心、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由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