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495,850元。
二、若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应向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74,89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66元,由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883元,退还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88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仁年
书记员王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