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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某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昆山某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昆山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1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结清;

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欠款一并提前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1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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