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殷某。
2010年7月6日,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1969年4月30日工作时左手受伤,1985年1月被卢湾区卫生局评定后为三等乙级工伤残废。现因被起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给其享受公伤的所有待遇,故要求被起诉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抚恤金和福利奖金等总计人民币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殷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殷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