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告申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规划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以被告上海市某局在审理中撤销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了原告所需的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李平
代理审判员顾国建
书记员 熜t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