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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规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告申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规划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以被告上海市某局在审理中撤销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了原告所需的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李平

代理审判员顾国建

书记员 熜t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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