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