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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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