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8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x-x半挂牵引车由安徽省六安市向重庆市行驶。途经河南省道204线73km+220m处(固始县X乡境内),挂车右侧尾部将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海所骑的人力三轮车挂翻,致李某海开放性颅脑损伤,后送医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其接到后面同路另一辆货车驾驶员马××的电话后,即停车并返回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分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x-x半挂牵引车由安徽省六安市向重庆市行驶。途经河南省道204线73km+220m处(固始县X乡境内)时,挂车右侧尾部将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海所骑的人力三轮车挂翻,致李某海开放性颅脑损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其接到后面同路另一辆货车驾驶员马××的电话后,即停车并返回现场。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经过事故现场的一个路口时,路左边车道有不少人在那站着,车的时速有四五十公里。我按了喇叭,往右打点方向,过了路口后又往左打了方向继续行驶。过了路口往南行驶了大约一公里多,我的电话响了,是马××给我打的,他告诉我说我挂坏人了。我将车停在路边75公里牌处,我下车检查发现我车右侧挂车护拦前角被撞歪了。后我返回了现场。一会儿,110警车从我车方向来,我摆手让警车停下,我上警车后被带到派出所;2、证人李××、余××证言证实看见发生事故的经过;3、证人马××证言证实,其车跟在李某某车的后面,发现发生事故后,打电话给李某某,问他是不是车尾把路上的人扫着了。李某某说他不知道。他让我们先停下来过去看看,他马上过去。李某某到现场后被随即到现场的警车带走了;4、证人沈××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某轮换开车,出事时是李某某开的车,当时其睡着了;5、证人汪××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海的妻子,李某海被撞后在送去抢救的路上死亡,同时证实李某海家庭成员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情况;7、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8、法医学尸检报告证实李某海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9、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4月28日7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皖x-x半挂牵引车沿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3km+220m处,将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海挂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其接到同路的马××电话后即停车,并返回现场,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投案,后移交固始县交警大队;10、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11、受案登记表证实姚玉乐用手机报警的事实;12、行驶证、驾驶证证实李某某系有证驾驶;13、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海生前个人基本情况;1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汪耀洲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