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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信宇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信宇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该公司经营审核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朱绍堂,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信宇石油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建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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