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x室。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
负责人陆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嘉清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