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0)海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宏,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卫生厅,住址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姚宣东,海南国泰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厅干部。
第三人海南妇产科医院,地址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院院长。
原告苏某诉海南省卫生厅不服其颁发给海南妇产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0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追加海南妇产科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已交)。
审判长吴奇新
审判员刘立卓
人民陪审员王振武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