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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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原名國某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代表人甲○○(院長)
訴訟代理人吳旭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宗輝律師
余盈鋒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慰助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6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
4月3日上午11時20分為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
法官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