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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裁定
时间:2008-03-20  当事人:   法官:姜素娥、陳心弘、曹瑞卿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2873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73號

.

原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原名國某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代表人甲○○(院長)

訴訟代理人吳旭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宗輝律師

余盈鋒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慰助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6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

4月3日上午11時20分為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

法官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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