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