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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4月8日向刘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爱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田,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与刘某某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刘某某离婚。

刘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正月王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01年农历12月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生长子王某阳X年X月X日出生,婚生长女王某彤X年X月X日出生,均随王某某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已有近十年时间,且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磨擦不可避免,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王某某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对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爱红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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