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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与薛某乙、第三人文某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乙、第三人文某合同纠纷一案,薛某甲于2007年11月2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7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由薛某乙承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薛某甲、文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将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临颍县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1001-X号民事判决,薛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甲,被上诉人薛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顺利、第三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001-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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