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杞县公安局决定行事拘留(在逃),2010年3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二十七日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于2010年3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