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四组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苏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泽时,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湛国,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娄底市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十组居民,住(略)。
上诉人罗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0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9339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贵
代理审判员肖某江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曾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