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八十四岁,汉族,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小媛,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宝拍卖公司),住所地本市宣武区X街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冬梅,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六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东城区文化馆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三十八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七年六月,王某甲以自己的父亲去世以后,吴某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父亲的两幅画委托荣宝拍卖公司拍卖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某与荣宝拍卖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甲所述的两幅画为王某廓的遗产,吴某个人处分该画的行为无效。判决:一、被告吴某与被告荣宝拍卖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被告荣宝拍卖公司将所保管的二幅画返还给被告吴某处保管。二、被告吴某赔偿王某甲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一万元。以上两项均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判决后,吴某不服,以该画系自己个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委托合同有效。荣宝拍卖公司虽不同意原判,但未提起上诉。王某甲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是王某廓与盛桂荣所生之子,王某廓与吴某于一九三九年在延安结婚,一九七三年五月王某廓去世,其遗产至今未分割。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吴某委托荣宝拍卖公司拍卖王某廓的油画《静物》、素描《德国老人》,并签有委托拍卖书。另查:荣宝艺术品拍卖公司在举行该拍卖会之前,已按规定向有关部某请示并获批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甲主动放弃原审判决中确认吴某赔偿其一万元的权利。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之作品系王某廓之遗产,故吴某在未争得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拍卖该画,侵犯了他人权益。王某甲作为权利人之一,要求确认该委托拍卖协议无效,本院应予支持。王某甲在诉讼中放弃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元,保全费六千元,由吴某负担八千五百五十五元,由荣宝拍卖公司负担八千五百五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元,由吴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辛荣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