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某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张某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以下简称宛运桐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安全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个体司机,1974年10月出生,住(略)。

梁某某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张某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请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抗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琳、邓艳娜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省、原审被告宛运桐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