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以下简称宛运桐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安全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个体司机,1974年10月出生,住(略)。
梁某某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张某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请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抗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琳、邓艳娜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省、原审被告宛运桐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