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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强奸案
时间:1997-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刑终字第87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四十岁,系被害人陈某某之母,北京电线七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明星,北京市丰台律师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刘x,男,十六岁,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张家口市,无业,住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三十六栋六十九号。因强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羁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系被告人刘x之母。四十四岁,首钢技术质量部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x,男,十五岁,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北京市,无业,住xxxx。因强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羁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人xxx之母。四十岁,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宝来,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x,男,十六岁,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北京市,系首钢子弟中学老山分校学生,住xxxx。因强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一月二十七日被羁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完某某,系被告人xxx之父,四十三岁,系首钢建设总公司金属结构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x、xxx、xxx强奸兼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作出(1997)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刘x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被告人xxx、xxx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赔偿款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在法定的抗诉、上诉期限内,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xxx、xxx亦未提出上诉,该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在抗诉、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过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刘x、x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明星、魏贵勤、赵新宙、屈子英、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xxx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xxx的法定代理人完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某、xxx、xxx犯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7)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刘x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四一百元;被告人xxx、xxx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赔偿款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

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赖琪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吕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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