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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时间:1997-10-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行终字第1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五十八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宣武区欣荣饭馆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三十四岁,汉族,北京市公汽二公司第五分公司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三十九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十九号院六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北京市东发实业总公司干部。

上诉人王某甲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拆迁人达成新的安置协议为由,申某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某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文

代理审判员吴月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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