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晁某甲与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晁某甲于2009年12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损失计款7422.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3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