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六十四岁,北京万康酱油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三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拆迁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北京市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上诉人陈某某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为由,申某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撤诉申某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升
代理审判员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