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某某,女,六十三岁,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一一四号。
上诉人魏某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西行初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所诉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迁决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吴月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