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X乡X村伐倒杨树75棵。经鉴定滥伐活立木蓄积量为17.6298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立方算的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乙、于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有现场勘验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为据,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