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76岁。
原告张某某,女,73岁。
原告马某某,女,63岁。
被告褚某某,男,25岁。
被告王某甲,男,成年。
被告河南扶沟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乙,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王某甲、河南扶沟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与其他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也是因保险合同关系介入诉讼。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案应由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院受理原告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王某甲、河南扶沟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一案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孟津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都立新
审判员李献
审判员夏继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郭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