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又名崔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崔某某不服,以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胜
审判员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