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设,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4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4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新伟(另案处理)等四人到新郑市X乡X村,用携带的洛阳铲等工具盗掘烈礓坡古墓葬,在该墓葬区挖出直径一米多,深四、五米的土坑,在未挖掘到文物的情况下,将土坑填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新伟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新郑市文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盗掘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设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