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敏,广东世纪风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上涌南约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桥飞,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周某某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2)海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又以已与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华
代理审判员黄文劲
代理审判员刘璟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