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都可以,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2日婚生一女孩,取名高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赵增辉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段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