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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勾某某、安阳县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安阳县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勾某某及原审被告安阳县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其居住地为林州市X村,合同施工地定为安阳市文峰区,本案与安阳县永恒建筑安装公司无关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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