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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32岁。

被告朱某某,女,34岁。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生活不到半年,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被告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2月21日尉氏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证人白X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至今已分居10年;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01年2月29日登记结婚。

经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这些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原告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认定如下事实,2001年2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感情且被告2001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感情,且被告至今查无音讯,夫妻双方已经分居10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再共同生活已不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伟

审判员李国民

代理审判员黄某涛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长有

审核人王志伟签发人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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