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
被告黄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女儿章某怡。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无法融洽,再双方已分居生活,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8年7月1日共同生育女儿章某怡,小孩现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现存于被告家的嫁妆有:棉被四床、毛毯一床、冰箱一台。原、被告双方自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章某怡由原告章某抚养,原告章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黄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章某有予以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被告黄某现存于原告章某家的嫁妆计棉被四床、毛毯一床、冰箱一台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五、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