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被告潘某
本院2011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