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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2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7日以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马某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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