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暂无时间出庭诉讼,原告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潇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