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丙。
被告邓某丁。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丙诉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离婚;
二、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