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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丙诉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丙。

被告邓某丁。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丙诉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离婚;

二、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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