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冯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双方纠纷协商未果,考虑到被抚养人的感受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勇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